【慧聪音响灯光网】备受关注的厦门首起KTV版权费侵权纠纷案昨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令厦门业界意外的是,当初被集体起诉的8家厦门自助KTV,只有音乐之声一家拿到了判决结果———赔偿原告天语同声损失5000元,并赔偿合理费用10000元。
虽然1.5万元的赔偿额远低于此前原告要求的7.5万元,但音乐之声似乎并不服气,声称将继续上诉。记者并发现,受近日新疆KTV企业率先状告中国音集协与中音协,质疑其收费合法性影响,厦门业界对于版权费的态度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厦门首起KTV侵权案赔1.5万元企业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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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五十大板?原告求偿额被指太高
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语同声起诉厦门8家自助KTV侵权一案作出判决,不过,厦门中院此次只对并案审理的音乐之声一家作出判决。判决认定音乐之声存在侵权,应立即停止播放《不想长大》等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天语同声损失5000元,并赔偿合理费用10000元,但驳回了天语同声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认为,天语同声取得上述5部音乐作品在大陆的相关著作权,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音乐之声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音乐作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上,厦门中院表示,鉴于目前卡拉OK音乐作品来源复杂,权利主体难以甄别,收费标准不明,收费主体众多,经营者即使愿意交费也难以应对,因此业者免费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虽属侵权,但主观恶意不强。此外,曲库曲目数万首,侵权作品仅占极少部分,且涉案作品并非经典曲目,艺术价值、知名度、流行度均属一般,点唱频率可想而知,音乐之声借此可牟利益也必定相当有限,因此天语同声请求赔偿损失7.5万元明显过高,不宜全部支持。另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同时做公证取证,故包间费应予减半赔偿。
至于原告天语同声提出的“赔礼道歉”要求,此次也未能得到厦门中院的支持。厦门中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播放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且原告本身就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轻判”仍不甘心音乐之声称还要上诉
今年7月,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人权益,包括哈乐音典、魅力元素、水晶之约主题、歌橙星光大道店和湖里店、搜朋、音乐之声、欢乐星等厦门8家自助KTV,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告侵权,要求每家自助KTV向两原告方各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7.5万元。
据悉,此后由于有一家自助KTV接受庭外和解,此案实际被告由8家变成了7家。对于此次只对音乐之声一家作出判决,厦门中院主审法官解释,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其他几个案件具有示范作用,之所以未对其他几个案件进行宣判,主要是还在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虽然1.5万元的赔偿额远低于此前原告要求的7.5万元,而且法院驳回了天语同声“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但对于这个在很多业界看来已是“相当理想”的判决结果,音乐之声负责人王先生昨日仍明确表示并不服气,还将继续上诉。
其他几家被告的厦门自助KTV似乎也不买账,厦门欢乐星总经理邓小松也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即便一审输了也将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今天的这场版权费官司,厦门自助KTV实际上已经抱团很久,后来虽然阵营出现分化,但7家最后成为被告的厦门自助KTV还是站到了一起,在接下来的上诉中,还将“一致行动”。
新疆同行发难厦业界态度悄然生变
从厦门中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原被告双方堪称“各被打五十大板”。但此次的判决结果,加上近日新疆KTV企业状告中国音集协与中音协,质疑其收费合法性一案,已让很多厦门业界改变了之前在版权费征收上的立场。
几天前,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音集协告上法庭。新疆收获阳光认为,音集协只属于民间组织,不是法定法人组织,也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其发布价格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具备约束力。就算音集协是合法的收费主体,版权代表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歌曲都授权于音集协。因为任何一家KTV量贩店歌库里的歌曲都分三大类:国外歌曲、港澳台歌曲、国内歌曲。而这三种歌曲又分为三类: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歌曲、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
此外,新疆收获阳光认为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以及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不可能全都授权于音集协。如果音集协拿到的授权只是其中一部分,音集协就不应该让经营商支付所有歌曲的版权使用费。
据悉,目前这起官司已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想见,新疆收获阳光的官司无论胜败,对整个业界的态度取向无疑具有指向标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