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佛山市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对此纷纷予以评论,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整治此类噪声污染。同时,法律界人士结合国家有关条例,更进一步对娱乐场所“开”进居民区的现象作出剖析,为市民谋求解决问题支招。
佛山市人大代表、佛科院讲师陈梅兰认为本报昨日报道的娱乐场所噪音扰民情况说出了民众的心声。“我家旁边就有不少娱乐场所,虽然我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但是住在我家附近的一位朋友就饱受噪音的困扰。”陈梅兰说,由于娱乐场所的通宵营业所造成的噪音已经令不少居民心有怨言,但经过多次投诉仍然没法实际解决问题。
陈梅兰觉得,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的事实承担首要责任。自从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之后,游戏机室、KTV等娱乐场所在居民区附近甚至居民楼下开张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了噪音扰民的情况不断发生。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有关部门把好审批关。”陈梅兰说,部门对待娱乐场所的审批不能马虎,必须经过实地的勘探,离开居民区一定距离,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举行居民听证会,这样才能做到周全,将对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
另外,要解决现有娱乐场所的扰民问题,陈梅兰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现有娱乐场所举行一次全面的“体检”,隔音、安全设施不足的要经过装修合格后才能营业。另外,平时居民在受到噪音干扰时打电话投诉,执法人员临时管理一下的监管方式收效不大。建议政府为此开设一个专门的投诉信箱,将居民的意见整理归类,再开展专门的整治行动,才能根除扰民的根源。
季华五路季华新景园居民王永说,记得以前有一次深夜被附近的娱乐场所发出的噪音吵醒,于是打电话给城管投诉,但仍没改观。王永认为市民受到影响时只有依赖有关部门替他们出头,如果政府部门不加强管理,市民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对于娱乐场所的管理,他希望政府职能部门从审批、经营、监督等方面都作出有力的监督。
[律师说法]
合法拿“证”也可能存在违规操作
国家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设立范围和经营时间已有了明确规定,但是经调查发现,在新条例实施后,不少娱乐场所还是堂而皇之地设到了一些商住楼中,为此,记者昨日专访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坤律师,对该现状作出法律阐释和市民指引。
娱乐场所违规应撤消证照
记者(以下简称“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指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但是目前佛山很多娱乐场所就在大型的商住楼中,有部分是在《条例》颁布前就已经建设好的,也有部分是在颁布后才开张的,请问根据以上两种不同的情况是否都有违法律规定?
陈志坤(以下简称“陈”):首先只要该娱乐场所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就不属于违法经营,这和该娱乐场所是否在上述《条例》颁布之后开业无关。
但是如果民众发现某些娱乐场所在《条例》颁布之后(2006年3月1日)才领取营业执照及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设立在《条例》禁止的地方,明显违反《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
发现政府人员违规可举报
记:国家规定实施后,娱乐场所建在居民区的现象仍有出现,请问这种情况原因何在?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对之作出监管和约束?
陈:对于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民众发现违法现象也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按照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记录举报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若不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向城管投诉无效可向法院起诉
记: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的情况屡见不鲜,市民投诉不断,但是收效甚微。市民遇到噪音骚扰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但如果投诉改变不了现状的时候,市民可以采取怎样的法律途径改变现状?
陈:娱乐场所造成噪音的方式有许多种,下面列举常见的几种:一种是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产生噪音,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凌晨2时~上午8时间营业的,可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第二种情况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的排放。若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可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民众若遇到噪音骚扰,可以直接向城管投诉,若投诉无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上述的相关部门投诉,若因为噪声污染直接遭受到损失,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环保部门处理,请求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排除危害,赔偿损失,若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2006年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娱乐场所的审批、经营、管理、监督等多方面作出详细的要求,其中对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娱乐场所设立范围、经营时间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同年12月,文化部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条例》中的要求作出详细阐述。
娱乐场所的定义
《意见》指出,《条例》所指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其中,酒吧和洗浴中心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范畴,酒吧和洗浴中心的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
娱乐场所限建范围
《条例》第七条指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意见》中更加明确了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等。
娱乐场所经营时间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